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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     通往奴役的辩证法

         李冬君      

春秋时期,与子产同时,郑国还有一位辩者邓析,此人的行径,颇类古希腊智者,用“两然”、“两可”法教民争讼打官司,民从之学者不可胜数。

什么是“两然”、“两可”呢?犹如辩论中的正方和反方,要从正反两方面都说出道理来,正亦然,反之亦然,正亦可,反之亦可。《吕氏春秋》里有这样一个“两然”、“两可”的故事:

新郑境内的洧水,有一年发了大水,有人渡河时,落水淹死,尸体被人打捞上来,就开始做交易,捞者以为奇货可居,死者家人着急。死者家人请教邓析,邓析说:一文钱赎金也别多出。放心吧,对方只能把这具尸体卖给你,除了你,没有人会要这具尸体,还怕他不卖给你?尸体不能长期存放,只要你拖着,自然会降价!死者家人一听,觉得言之有理,就耐心等着,不着急了。捞者也来了,找邓析出主意,邓析说:一文钱赎金也别降低。理由是,对方除了在你这里能买到那具尸体,在别处是买不到的!那人一听,也不急了。

对此,有人以现代职业律师方式视之,当邓析以“两然”、“两可”来对付国法时,便以为他是个民主斗士了。

其实,这是个误会。律师可以代表原告,也可以代表被告,“两然”、“两可”仅此而已,但决不能以此来解释法律。

法律不合理,可以拟议,但法的精神要肃立。邓析造竹刑,“数难子产之法”,也许他的竹刑,在法理上更为精致,在判断上更加合理,但他的所作所为,却是对法的精神的叛逆。

据说,子产不胜其辩,故“执而戮之”,战国时已有此说。然而,据钱穆考证,驷歂杀邓析而用其竹刑,事在《左传》定公九年,而子产死了已有二十一年,此见《先秦诸子纪年·邓析考》。可见子产还是容忍了他的捣乱,如子产不毁乡校。

邓析的思想和人格,有辩者和治者两面。作为辩者,他用“两然”、“两可”法揭露刑书的矛盾,击中了子产“民主尝试”的要害。本来,刑书的“两然”性,使刑法含有了民主因素,诸如平等性和公开性等,而邓析的攻击,恰恰就对着这一点。

当叔向批评子产“乱世”时,邓析已在拨“乱”反正了。然而他的拨“乱”反正,却是以犯上作“乱”的方式进行的。当驷歂废了子产的刑书,改用他的《竹刑》时,那点民主因素就消失了,而他本人也就死到临头了,什么叫“作法自毙”?这就是。

汉代刘向说,可以“用其道不弃其人”,但这行不通。因为正是刑书“两然”,使其言论自由有了合法性,一旦“两然”消失,他也就该死了。刑与人岂能“两可”?用其刑必弃其人!

不是驷歂要杀他,是他的《竹刑》要杀他。

明代王世贞《邓子序》说:“孰谓驷歂失刑哉!”邓析之死,乃治者邓析,杀了辩者邓析,是以辩者的头颅,祭了治者的刑法。治者邓析,主张“民一于君,事断于法”,是个专制主义者。

《新京报》2013年7月4日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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李冬君

李冬君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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学者,任教南开。著《文化的江山》《通往立宪之路》《落花一瞬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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